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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猪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         
养猪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4-14 8:35:46

养猪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

前言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技术推广站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武长胜、张小伟、马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猪小区建设规模、场址选择、总体布局、猪舍建筑、工艺与设备的技术要求,确定了养猪小区饲养管理、疫病防治、环境保护等基本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年出栏商品育肥猪5000~10000头养猪小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471 猪的饲养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T 16569-1996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7823-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卫生防疫工作规程
GB/T 17824.3-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设备
GB/T 17824.4-1999 中、小型集约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0年)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2001年)
进口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发[1999]2号)
兽药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发[1999]16号)
}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6号)
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有窗式猪舍
   
有完整的围护结构、带窗的密闭式猪舍。
3.2 开敞式猪舍
   
三面设墙,一面设半截墙的半开放式猪舍。
3.3 全进全出
   
同一猪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批进出的管理制度。
4 建设规模
4.1 小区建设规模按年出栏商品育肥猪5000~10000头确定。
4.2 养猪小区建设项目按功能分为:
  
·  生产建筑:配种、妊娠猪舍,分娩、哺乳猪舍,生长育肥猪舍等。
  
·  辅助生产建筑:更衣室,消毒室,兽医室,饲料加工间,变配电室,水泵房,仓库,维修间,粪便污水及病死猪处理设施等。
  
·  管理区建筑:办公室,门卫值班室,围墙等。
4.3 小区总占地面、生产建筑面积及辅助建筑面积按年出栏一头商品育肥猪所需面积计算,总占地面积为2.5㎡~3.0㎡,生产建筑面积为0.8㎡~1.0㎡,辅助建筑面积为0.12㎡~0.15㎡。
5 场址选择
5.1 小区建设用地应符合当地村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5.2 小区应选择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在丘陵山地建小区时应选择阳坡,坡度不易超过20度。
5.3 小区土壤质量应符合GB 15618的规定。
5.4 小区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
5.5 小区周围3㎞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厂、皮革、肉品加工、屠宰场或其它畜牧场污染源;距干线公路、铁路,村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以上。
5.6 禁止在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划定的水源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等区域内建设养猪小区。
6 总体布局
6.1 小区总体布局按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进行布置,各区之间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生产区按夏季主导风向布置在管理区下风向或侧风向处,隔离区布置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各区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m,中间设围墙隔离。
6.2 生产区四周设围墙,大门出入口设值班室、人员更衣消毒室、车辆消毒通道和装卸猪斜台。
6.3 小区内道路分清洁道和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
7 猪舍建筑
7.1 猪舍建筑形式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开敞式或有窗式猪舍。开敞式自然通风猪舍跨度不应大于15m。
7.2 猪舍的朝向和间距必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和防疫要求,猪舍朝向一般为南北方向位,南北向偏东或偏西不超过30度,保持猪舍纵向轴线与当地常年主导风向呈30~60度角。相邻两猪舍纵墙间距一般为7m~9m,端墙间距不少于10m。
7.3 猪栏应沿猪舍长轴方向呈单列或多列布置。
7.4 猪舍地面可采用水泥地面、砖地面、半漏缝或全漏缝地板等。
7.5 不同猪群饲养密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每头猪需栏面积参数表

猪群类别 每头猪占栏面积(㎡) 猪群类别 每头猪占栏面积(㎡)
空怀、妊娠母猪 1.8~2.5 培育仔猪 0.3~0.4
哺乳母猪 3.7~4.2 育成猪 0.5~0.7
后备母猪 1.0~1.5 育肥猪 0.7~1.0
种公猪 5.5~7.5    

7.6 猪舍围护结构应能防止雨雪侵入,保温隔热,能避免内表面结水,猪舍内表面应耐酸碱等消毒药液清洗消毒。
7.7 有窗式猪舍屋面必须设隔热保温层,猪舍屋面的传热系数k应不小于0.23W/(㎡·k)。开敞式猪舍冬季必须扣塑膜暖棚。
8 工艺与设备
8.1 商品猪生产工艺应按全进全出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8.2 设备选型配套应符合GB/T 17824.3的规定。
8.3 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最大限度降低人为传染的危险,应尽量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设备。
9 配套工程
9.1 小区可选用水塔、蓄水池或压力罐给自来水管网供水,保证供水压力为1.5~2.0㎏/㎡。
9.2 小区平均日供水量按表2给出的参数估算。
表2 每头猪平均日耗水量参数表

单位:L/(头·日)

猪群类别 总耗水量 其中饮用水量
空怀及妊娠母猪 15.0 10.0
哺乳母猪(带仔猪) 30.0 15.0
培育仔猪 5.0 2.0
育成猪 8.0 4.0
育肥猪 10.0 6.0
后备猪 15.0 6.0
种公猪 25.0 10.0

注:总耗水量包括猪饮用水量、猪舍清洗用水量和饲料调制用水量,炎热地区和干燥地区耗
水量参数可增加25%。
9.3 小区内的生产和生活污水采用暗沟排放,雨雪等自然降水用明沟排放。
9.4 小区若自配饲料,其饲料加工生产能力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
表3 饲料加工配套生产能力

建设规模(头/年) 5000 10000
生产能力(t/h) 1.0 2.0

9.5 小区电力负荷等级为民用建筑供电等级三级。电力负荷计算采用系数法,需用系数为0.4~0.75,功率因数为0.75~0.9。
9.6 小区建筑物防火等级按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等级三级设计。
10 饲养管理
10.1 杂交模式
10.1.1 利用杜洛克、长白、大约克等优良瘦肉型猪进行三品种杂交,生产杂交仔猪育肥。
10.1.2 利用杜洛克、长白、大约克等优良瘦肉型公猪与本地母猪进行三品种杂交,生产杂交仔猪育肥。
10.1.3 利用配套系生产杂交仔猪育肥。
10.2 饲料配合
10.2.1 饲料配合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
10.2.2 配合饲料生产,其营养水平不低于GB 8471的要求。
10.2.3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NY 5032附录A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10.2.4 药物饲料添加剂按NY 5032附录B中规定的品种使用,并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10.2.5 禁止在饲料中使用农业部公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中规定的药物。
10.3 饲养
10.3.1 仔猪入舍后,采用生干粉料或生湿料(料水比1:0.5),肥育前期,日喂3~4次,不限量饲喂,自由饮水。肥育后期,日喂2~3次,不限量饲喂,自由饮水。
10.3.2 饲料每次添加量要适当,少喂勤添,防止饲料污染腐败。
10.3.3 禁止饲喂发霉、变质、生虫和被污染的饲料。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及其它畜禽副产品。
10.4 管理
10.4.1 仔猪入舍时,按猪的品种、体重大小、体质强弱等相近的原则组群,每群10~20头。饲养密度应符合本标准7.5中的规定。
10.4.2 仔猪入舍后,要及时进行调教,逐渐养成在固定位置排便、睡觉、进食和饮水的习惯。
10.4.3 饲养环境控制应符合GB/T 17824.4的规定。
11 疫病防治
11.1 卫生制度
11.1.1 小区最好实行自繁自养,必须引进种猪时,应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猪场购买,并按照GB 16567进行检疫。引入种猪后,应在隔离区观察30天以上,经兽医检查合格后,方可供繁殖使用。
11.1.2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和猪舍,必须更换工作服、鞋、帽,消毒后方可进入,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11.1.3 非生产人员及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生产区,必须进入生产区时,要更换防护服,消毒后方可进入,并遵守小区防疫制度。
11.1.4 每天坚持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舍内要定期消毒,每月1~2次。
11.1.5 猪舍周围环境每2~3周消毒1次,小区周围及生产区内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消毒1次,生产区大门口、猪舍入口消毒池中消毒液应定期更换。
11.1.6 每批猪调出或转群,猪舍要彻底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并空圈5~7天。
11.1.7 小区内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
11.1.8 小区内不准带入可能染病的畜产品或其它物品。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其它动物疾病,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11.2 免疫与驱虫
11.2.1 小区根据当地传染病发生病种及规律,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
11.2.2 免疫与驱虫程序按GB/T 17823的规定执行。
11.3 兽药使用
11.3.1 对于非传染病引起的患病猪,应及时进行治疗。
11.3.2 治疗用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和《进口兽药质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11.3.3 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猪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猪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11.3.4 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按NY 5030附录A中规定的品种使用,并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8天。
11.3.5 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规定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
11.3.6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1.3.7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11.4 疫病监测与扑灭
11.4.1 小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对猪的疫病进行监测。
11.4.2 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

11.4.3 小区发生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应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疫病种类,实施严格封锁、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扑杀、消毁等强制性措施。
11.4.4 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 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 16569进行。
12 环境保护
12.1 新建小区必须进行环境评估,确保该小区建成后不污染周围环境,周围环境也不污染该小区环境。
12.2 新建小区必须同步建设相应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12.3 小区废弃物处理实行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
12.4 猪粪经堆积发酵处理后应符合GB 7959的规定。
12.5 污水经生物处理后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
12.6 小区应对空气、水质、土壤等环境参数定期进行监测,并及时采取改善措施。
12.7 小区应对空旷地带进行绿化,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
13 小区管理
13.1 小区应成立专职管理机构(管委会、协会等),负责小区生产管理。
13.2 小区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兽药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培训与考核制度等。

13.3 小区应聘任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备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获得畜牧兽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兽医技术人员应取得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兽医执业资格证书。
13.4 从事养猪生产的饲养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培训上岗。
13.5 小区饲养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13.6 小区要认真做好生产记录,所有资料要按时整理、分析,并分类归档,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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