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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海虾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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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6 9:1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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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虾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虾、海白虾、虾姑、鹰爪虾等海虾,不适用于其盐腌、干制品。
2引用标准
GB 2762食品中汞允许量标准
0B;2763粮食、蔬菜等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标准 GD;4810食品中总砷允许量标准 GB;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0B;5009.17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GB;5009.19食品中六六六、搐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6B;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009.45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卫生要求 3.1感官指标 体表:虾体完整,体表纹理清晰、有光泽。 肢节:头胸甲与体节间连接紧密,允许稍松驰;壳允许有轻微红色或黑色。 眼球:眼球饱满突出,允许稍萎缩。肌肉:肌肉纹理清晰,呈玉白色,有弹性,不易拨离。 气味:具有海虾的固有气味,无任何异味。 3.2理化指标;理化招标见下表。 项目指标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30 汞;按GB 2762执行 六六六、滴滴涕;按GB;2763执行 无机砷4810执行 4检验方法 4.1挥发性盐基氮按;5009.44执行。 4.2汞按GB;5009.17执行。 4.3六六六、滴滴涕按GB;5009.19执行。 4.4无机砷按GB;5009.11、GB:5009.45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烟台市芝罘区卫生防疫站、青岛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正、陈敏、韩相臣、刘国茂、吴炳君。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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