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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以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为载体,把发展标准化规模饲养与清洁化健康养殖有机结合起来,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和增长方式,加快发展优质、高效、安全、生态养殖业,增强畜牧业有效规避市场风险、疫病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推动我省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到2010年全省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达到15000个,比2007年翻一番。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2008-2010年,省每年计划扶持新建2500个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
(一)申报条件
申报省扶持的小区须符合《养猪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DB21/T 1297—2004),《蛋鸡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DB21/T 1296—2004),《肉鸡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DB21/T 1294—2004),《奶牛场建设技术规范》(DB21/T 1301—2004),《肉羊小区综合生产技术规范》(DB21/T 1295—2004)等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1.选址合理。远离村屯和省以上公路主干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生产规模。小区占地面积10亩以上;猪、奶牛、肉牛、羊、蛋鸡、肉鸡、鹅、鸭等畜禽存栏数和标准舍建筑面积分别达到:1000头和1500m2以上、100头和500m2以上、200头和960m2以上、500只和1000m2以上、5万只和3250m2以上、5万只和5000m2以上、5000只和1600m2以上、1万只和1600m2以上。
小区畜禽存栏量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根据小区有效的饲养档案、免疫档案和产地检疫证明等综合核定。
3.设施完善。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标准舍、粪污处理设施、防疫设施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小区用围墙或防疫沟与外界隔离,小区周围和畜禽舍周围设有绿化隔离带,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净道与污道分离,水通、路通、电通。
4.管理严格。小区生产管理、卫生防疫、兽药使用、禁用药目录、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岗位培训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通过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
(二)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单位或养殖户。
(三)申报程序
根据各市上报的三年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数量计划,省综合平衡后确定各市分年度指导性小区建设计划数,并于2008年8月一次性下达到市。
各市要及时将省下达的2008年指导性计划数分解落实到有关县(市、区)。县级动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选,形成项目建设申报书,报市动监和财政部门。市动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项目评估论证,择优确定申报省扶持的小区后,对项目县及时下达项目批复,同时,汇总形成全市项目实施方案,于8月底前联合行文报省动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项目县接到市项目批复文件后应立即组织实施。
2009年、2010年,各市要于每年初将当年省指导性计划数分解落实到有关县(市、区)。县级动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选,形成项目建设申报书,报市动监和财政部门。市动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项目评估论证,确定当年本市申报省扶持的小区后,对有关县要及时下达项目批复,并汇总形成全市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行文报省动监局和省财政厅备案。县级接到市项目批复文件后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省鼓励有条件的市在保证小区建设质量的基础上,加快本地区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速度。省将根据每年检查验收情况,对下年度全省小区指导性计划进行适当调剂。
(四)项目建设内容
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重点扶持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水、电、路、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方面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三、检查验收
项目建成后,由县动监局会同财政局向市动监局和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市级验收合格后,公示7天,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市动监局会同财政局在10月底前,形成项目总结和验收报告,报省财政厅和省动监局备案,省动监局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复查。市级检查验收工作应比照《辽宁省标准化养殖小区量化考核评估规范(试行)》(辽动卫发[2008]76号)制定《2008-2010年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量化验收办法》。
四、财政扶持资金安排与使用管理
各级财政对验收合格、达到规定扶持标准的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每个小区投入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其中省财政10万元,市、县财政10万元(省对大连市每个小区补助5万元)。对同一个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三年内不重复扶持。对当年承担国家畜禽良种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不再享受本年度省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扶持政策。
省鼓励和支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对成倍达到申报条件中“生产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可折算成若干个补助小区予以补贴,省财政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省扶持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管理方式,根据省动监局年末前汇总的全省当年验收合格的分地区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数量,省财政于下年初及时下达以奖代补资金。市、县扶持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实行按进度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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