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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进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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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畜牧兽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19 17:4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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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从中国进口偶蹄动物产品、肠衣、毛皮、皮革、兽毛、山羊绒、动物鬃毛、马鬃、鸡和鸭等禽类的羽毛羽绒及其他动物原料,必须来源于无动物传染病的地区饲养场的健康动物,加工、生产企业必须是经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允许对外出口产品并在官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长期监管下的企业。 原料须来源于无下列动物、禽类传染病的行政区和饲养场,其中包括: 根据国际兽疫组织的《国际兽医法》的要求,出口国境内无牛海绵状脑病和羊瘙痒症。 最近3年内,出口国境内无非洲猪瘟、非洲马瘟、骆驼瘟疫和牛瘟。 最近12个月内,行政区(州、省、区、地区及其他地等等)内无古典猪瘟、口蹄疫、绵羊和山羊痘。 最近3个月内,饲养场内无炭疽病。 皮革、毛皮原料、熟羊皮原料、粗毛羊羔皮原料应进行全面的炭疽检验。 皮革和毛皮原料应按出口国现行标准的要求分出等级,并贴有清晰的标签。 运输原料时应按种类和防腐处理办法进行包装。 进行防腐处理的方法应符合国际要求并保证出口原料的兽医卫生要求。 输入到俄罗斯的兽毛、羊绒、鬃毛、马鬃、羽毛和羽绒,在出口国境内不得经过高温洗濯,而且运往企业用于深加工(洗濯)时,必须经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局确认。 包装和包装材料应是一次性有效的并且符合卫生要求。 运输工具应按照出口国现行的规定和方法进行准备和处理。 此要求中规定的条件的执行,应完全由出口国官方兽医签字的兽医证书确认,并以出口国文字和俄文打印。 只有在进口商收到俄罗斯联邦农业食品部兽医局的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装运。 俄罗斯农业食品部兽医局保留派自己的兽医检疫专家在出口国企业对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疫的权利和对体、脏实施兽医卫生检验的权利,并保留对向俄罗斯出口的企业进行供货能力鉴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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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xmscw 责任编辑:xmsc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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